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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就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答记者问

来源: 财政部 2018-11-20
普通

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

有关负责人就《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答记者问

  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5日联合印发了《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确保《规定》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会计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国务院于2015年12月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细化会计准则规定,推动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的要求。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6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由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此项工作。制定《规定》,是财政会计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具体体现。

  知识产权是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相对于有形资产和其他一般无形资产而言,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区域性和时间性的特征,而且其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知识产权在企业价值创造中重要性的凸显,以及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要求的提升,客观要求通过制定《规定》,规范和细化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

  我国现行关于无形资产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不够完善,且仅适用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难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研判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的需要。

  问:请介绍《规定》的制定过程。

  答:本《规定》从起草到发布,经历了前期研究、起草和修改完善三个阶段。

  (一)前期研究阶段(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

  自《意见》发布以来,为贯彻落实该文件有关细化会计准则规定的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赴天津和江苏等地进行了调研,并联合实务界、理论界共同对知识产权会计与披露问题进行了研究。基于研究报告,我们认为在现行会计准则下,财务报告有必要将知识产权价值信息传递给信息使用者。在明确知识产权定义的基础上,对那些未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得以确认,但又影响企业价值的知识产权,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自愿进行披露;对已经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知识产权,完善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的要求。

  (二)起草阶段(2018年1-7月)。

  基于前期调研结果和研究报告,根据《通知》有关要求,我们于2018年初分析研究了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10家上市公司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披露实务,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结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和企业披露实务,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于2018年7月4日印发了《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三)修改完善阶段(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

  《征求意见稿》印发后,截至9月18日,共收到反馈意见37份。总体来看,大多数反馈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较全面地规范了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反馈意见也提出了一些高质量的修改意见,我们均尽量予以吸收,最终形成本《规定》。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了《规定》制定的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为披露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知识产权披露现状和《意见》的有关精神要求,对适用范围内知识产权规定了五项强制披露要求和一项自愿披露要求。

  第三部分为实施与衔接。规定企业采用未来适用法。

  问:《规定》的实施时间和实施范围是什么?

  答:《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法规原文: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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