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税务网校 > 政策解读

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2-09-08
普通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  

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全国各地服务中心

北京 010-82330080天津 022-59082800内蒙古 0471-3911905新疆 0991-2692313
大连 0411-84113979河北 0311-68023336山西 0351-2475100陕西 029-89652843
江苏025-66165230安徽 0551-65285788湖北 027-88864648湖南 0731-85581096
重庆 023-68813296广西 0771-2368233福建 0591-88112295云南 0871-65357558
江西 0791-86585919广东 020-66380098甘肃 0931-2683791宁夏 0951-3913499
贵州 0851-85986991珠海 0756-6882280深圳 0755-86703726吉林 0431-81967399
青岛 0532-80914799苏州 0512-81887380河南 0371-67770586海南 0898-68560672
辽宁 024-66892810山东 0531-62331808浙江 0571-89715374四川 028-85954885
黑龙江 0451-82515139

800x90电脑端

detail2020_v3.template.html 第285行发生错误: 广告数据未找到!code:shuishou_mjyad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讲师梦

国家版权局认可的培训方案

发展第二职业,再赚一份收入

1870人已学立即申请
好课试听
关注公众微信号

扫码找组织

公众号

taxchinaacc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