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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代为收取的水电费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来源: 福建国家税务局 2014-10-27
普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

因此,对物业管理公司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物业服务公司目前未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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