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账务处理、涉税事项
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涉及的账务处理、税务处理,如果处理不当会多缴纳很多冤枉税,总结如下(可能会有不同的意见哦):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文规定:关于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实务操作
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按实缴额贷记实收资本,未缴足的部分不在实收资本科目反映,同时按照实缴额贷记实收资本缴纳印花税,千万别对未收到的注册资本做“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账务处理,不仅要按照实收资本金额提前缴纳印花税,还有“其他应收款”的余额变成股东借款,超期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20%)。
案例分析
【例】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由甲和乙两人发起,企业章程规定甲出资300万元并于2015年5月1日投入公司,甲到期实际投资35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并于2020年1月1日投入公司。
案例分析:
1.2014年3月登记成立,不需要做任何账务处理,实收资本为0 ,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醒,从实务的角度,建议别做“借:其他应收款(甲和已),贷:实收资本”账务处理,或者在2014年12月31日或2015年4月份,会被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100万(500*20%)。
2. 2015年5月1日甲出资300万元并于2015年1月1日投入公司,甲到期实际投资350万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50万元
贷:实收资本——甲股东 300万元
资本公积——甲(资本溢价)50万元
缴纳印花税:
2015年1月缴纳印花税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1750元(350万元×0.5‰)
贷:银行存款 1750元
3. 乙出资200万元并于2020年1月1日投入公司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实收资本——乙股东 200万元
缴纳印花税:
2020年1月缴纳印花税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1000元(200万元×0.5‰)
贷:银行存款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