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成员农产品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来源: 潍坊国税
2015-01-20
普通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收购本社成员产农产品用什么发票(或收购凭证),账务如何处理?
答:收购农民种植的农产品时,需要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凭证。
账务处理:《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1995]6号)第二条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补贴收入。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转出”等项目。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而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可抵扣,故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只能进入存货的成本,在纳税时,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第12栏进项税额不进行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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