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A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投资总额1万元。
雇员:员工甲(中国籍,残疾人),员工乙(美国籍),员工乙来华时间为2016年3月1日,任职期限1年,预计离境时间2017年3月1日,预计离境地点上海,境内职务为公司普通员工,境外职务为公司普通员工,支付地为境内支付。
非雇员:A公司因研发需求,与自然人丙(中国籍)签订劳务合同。
股东:自然人丁(中国籍)、自然人戊(中国籍),各出资5000元。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境内人员雇员甲
境外人员乙
境内非雇员丙
股东丁(戊同理)
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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