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每天都有给员工提供茶点、水果,请问该费用是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因为国税函[2009]3号关于福利费的规定没有明确到这一块?
答:公司每天都有给员工提供茶点、水果,应属于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2012年总局在线访谈时明确国税函〔2009〕3号没有列举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