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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计提的工资薪金支出但尚未发放是否可以扣除

2015-03-06 09:16来源:云南国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计提未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符合规定的工资薪金,在实际发放年度计算税前扣除。对于企业在 12月 31日前 已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次年5月31日)前已经支付的,允许在计提年度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支付以及次年计提补发上一年度或以前年度工资的,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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