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不包含在价外费用中的项目: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包装物押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因此,对于销售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通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然而,如果押金逾期或超过一年以上仍未退还,此时应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同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价外费用的两个条件
1.对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即“价外收费”只存在于销售方。
2.增值税应税行为已经发生。
(以上两个需要同时满足)
需要征税的价外费用的计税金额怎么确定?
价外费用一般都是含税金额,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换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价外费用/(1+主交易税率/征收率)
价外费用如何开票?
1.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
2.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
实例解析
答:因延期付款产生的利息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确认增值税。
解析:因延期付款产生的利息也是销售金额的一部分,在向支付方开具发票时,适用与主交易一致税率,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适用税率为13%。填写商品名称时,也应与此前销售商品相同。
答: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析:由于乙方未向甲方发生销售应税行为,乙方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也不需要向甲方开具发票。
答:需要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解析:一般情况下发包方支付的工程奖励款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施工企业因项目质量收到发包方的政府主管部门的奖励,不属于价外费用不用缴纳增值税,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答: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析:甲方收取的定金并未伴随应税销售行为发生,不属于价外费用,也就不需要向乙方开具发票。
答: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析:该笔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向乙方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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