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奥运门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举世瞩目的2024年巴黎奥运会将于7月26日正式开幕,许多人希望亲赴巴黎观看奥运会开幕式和奥运会比赛。企业为了促销活动赠送奥运门票或为了维护客户关系赠送客户奥运会门票,这些赠送奥运会门票的情况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一、奥运门票是否属于个税规定的礼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以下简称2019年第74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上述礼品是否仅指商品,不包含服务呢?
2019年第74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因此,2019年第74号公告和财税〔2011〕50号规定的赠送礼品是包含服务的。企业搞活动、交际应酬等赠送奥运会门票,实质是赠送的服务(即可以凭奥运会门票观看奥运会比赛),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的礼品。那么,企业所有赠送奥运会门票的行为都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二、企业赠送奥运会门票应代扣代缴个税的情况。
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3款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2019年第74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企业发生上述情况赠送的奥运会门票,应按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税。
三、企业赠送奥运会门票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的情况。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四、个人之间赠送奥运会门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规定,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因此,亲戚朋友之间赠送的奥运会门票,对受赠人不征收个税,赠与人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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