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盘亏/盘盈”的财税全方位考量
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盘亏盘盈,有的计入营业外收支、有的计入管理费用,总是容易混淆,涉税上处理也多样,今天笔者帮大家汇总一下这3项资产的盘亏/盘盈的财税处理。
资产“盘亏/盘盈”的账务处理
1
资产“盘亏/盘盈”的常见涉税问题
2
(一)盘亏的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并不是所有盘亏的存货和固定资产,都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只有非正常损失情形下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具体总结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
1.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如果是企业货物滞销报废,则无需转出进项税。
2.需要注意会计和增值税思维的转换,在增值税政策中来看:
(1)上表情形1、2中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包含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但在会计上属于固定资产。
(2)上表情形4、5中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3)上表中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4)上表中情形5,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二)盘盈固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是计入当年还是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等。
因此,固定资产的盘盈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且应当计入盘盈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在A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一、收入类调整项目--(九)其他”行次进行调整。
(三)盘亏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需要做什么手续?准备什么资料?
盘亏可以税前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的规定,准备备查资料,具体如下: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