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取得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抵扣增值税的相关问题
自2019年4月1日,公司购买旅客运输服务,符合抵扣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目前,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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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 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对于取得专用发票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上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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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基本的政策规定,实务中还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1、对于员工出差取得电子客票行程单,行程单中单独注明了改签费,改签费属于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范畴,可以按照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2、员工出差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客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因此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3、支付的退票费用能否抵扣呢?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如果是退了火车票,取得退票费报销凭证是不能计算抵扣增值税的。
4、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比如给客户报销机票火车票、给审计、法律服务人员报销机票火车票,这些都不能抵扣。
文章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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