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财税政策
一、会计处理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规定,对于售后租回交易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对于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应当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分录参考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付款
对于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兼卖方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兼买方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买方兼出租人根据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租赁准则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二、税务处理涉及的政策
1、
增值税
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2、
印花税
参考《印花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3、
契税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4、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