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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相关业务的会计和所得税处理差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10-22
普通

在企业的实际销售业务中,会有售后回购这样一种销售模式。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作为组成部分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在会计处理方面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于售后回购交易,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本条(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结合上述收入准则和所得税文件的规定,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处理情况。

1、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构成融资交易的情况下,个人认为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是一致的。

举个例子来说。

A公司2021年1月1日销售一台设备给B公司,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00万元,A公司购进此设备的成本为70万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当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价款113万元,同时A公司给B公司开具11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12月31日,A公司按不含增值税价格130万元回购此设备,B公司收到价款当日开具146.9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持有设备期间,应尽保管义务,不能损坏不能出售给他人。

从上述案例合同约定条款来看,此交易实质是A跟B的融资交易。不考虑其他因素,A公司会计处理可以参如下。

(1)2021年1月1日A公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30000

    贷:长期应付款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

同时

借:发出商品 70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0

(2)2021年12月31日

借:财务费用 100000

    贷:长期应付款 100000

(3)2022年12月31日

借:财务费用   100000

    贷:长期应付款   100000

(4)2023年12月31日

借:长期应付款 1200000

     财务费用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9000

     贷:银行存款 1469000

同时

借:库存商品 700000

   贷:发出商品 700000

从所得税处理上来看,此交易A公司出售设备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收到的不含税款项100万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款不含税130万元大于原售价,差额30万元应在2021、2022、2023年间分期确认为利息费用,与会计处理是一致的。

2、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构成租赁交易的情况下,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就会有很大差异。

举个例子来说。

A公司2021年1月1日销售一台设备给B公司,不含增值税价格为100万元,公司购进此设备的成本为70万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当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价款113万元,同时A公司给B公司开具11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12月31日,A公司按不含增值税价格70万元回购此设备,B公司收到价款当日开具79.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持有设备期间,应尽保管义务,可以自己经营使用但是不能出售给他人。

从上述案例合同约定条款来看,此交易实质是A跟B的租赁交易。不考虑其他因素,A公司会计处理可以参如下。

(1)2021年1月1日A公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30000

    贷:长期应付款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

同时

借:发出商品 70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0

(2)2021年12月31日

借:长期应付款   1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100000

(3)2022年12月31日

借:长期应付款 1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100000

(4)2023年12月31日

借:长期应付款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1000

    贷:银行存款 791000

         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100000

同时

借:库存商品 700000

     贷:发出商品 700000

从所得税处理上来看,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对于此交易,A公司在2021年应该确认100万元的收入,同时确认70万的销售成本。由于会计上确认了10万的收入,在年度所得税汇算的时候应该纳税调增20万元。对于2022、2023年分别在会计上确认的收入10万元,在年度所得税汇算的时候应该做纳税调减。

3、在售后回购业务中,销售方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

在会计处理上,依据收入准则规定,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

在所得税上,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个人认为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即可。

作者:老顾(正保财税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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