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行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依据现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在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需要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的提前和使用,相关的会计和所得税税务处理参考如下。
一、会计处理
1、提取安全费用时
借:生产成本等科目
贷:专项储备
2、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时
(1)属于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
(2)形成固定资产的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二、所得税处理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据财税〔2018〕5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因此,使用安全生产费购建的不超过500万元的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会计处理和所得税扣除上可以没有差异。
作者:老顾(正保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