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销售商品同时支付推广费的财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方,本条下同)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销售商品同时支付推广费的业务就属于包含企业应付客户对价的一种情况,依据准则的规定应该如何进行具体的会计处理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学习一下。
甲车厂向经销商乙公司出售10辆台新款车,售价为5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同时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需要向经销商乙公司支付10万元(不含增值税)新车推广广告费,用于经销商乙公司开展特定的广告促销活动,乙公司需要开展的特定广告促销活动,包括在重要位置的广告牌及当地媒体上投放广告。假设双方在交车当天按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也可以委托其他广告公司提供类似广告服务。
情况1:如果甲公司其他广告提供类似广告服务,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
情况2:如果甲公司其他广告提供类似广告服务,价格为8万元(不含增值税)
第1种情况下,甲车厂支付给乙公司的10万元购买了乙公司提供的新车推广广告服务,并且取得的可明确区分服务价值是公允的,其他广告提供类似广告服务,价格也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借:银行存款 56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000
借:销售费用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
贷:银行存款 106000
第2种情况下,甲车厂支付给乙公司的10万元购买了乙公司提供的新车推广广告服务,但是取得的可明确区分服务价值是不公允的,其他广告提供类似广告服务价格也为8万元(不含增值税),依据准则规定,超过金额2万元应当冲减交易价格。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借:银行存款 5650000
销售费用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9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000
借:销售费用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
贷:银行存款 106000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