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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结算”知多少?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3-01
普通

合同结算的核算内容:企业对其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应当确认为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对于其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确认合同负债。由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企业也可以设置“合同结算” 科目(或其他类似科目),以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

由此可见,“合同结算” 科目适用于“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且本质上与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相同。


“合同结算”的可以设置以下2个明细科目:

1


“合同结算”报表列示:

2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中的案例(税率已修改):2018 年 1 月 1 日,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大型设备建造工程合同,根据双方合同,该工程的造价为 6 300 万元(不含增值税额),工程期限为 1 年半,甲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乙公司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半年与甲公司结算一次;预计 20l9 年 6 月 30 日竣工;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 4 000 万元。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增值税税率为 10%,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1、 2×18 年 6 月 30 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 1 500 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 2 5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 2 000 万元,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1)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1 500万元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 500万元

(2) 20l8 年 6 月 30 日确定履约进度时:

履约进度=1500÷4000=37.5%

合同收入=6300×37.5%=2 362.50万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2 362.5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362.5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500万元

       贷:合同履约成本     1 500万元

(3) 20l8 年 6 月 30 日结算合同价款 2 5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 2 000 万元:

借:应收账款 2 750万元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 5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0万元【2018年6月30日,建筑服务税率为10%】

借:银行存款 2 200万元

      贷:应收账款 2 200万元


2、2018 年 12 月 31 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 3 000 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 1 100 万元(不含增值税额),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 1 000 万元,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1) 2×18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1 500万元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 500万元

(2) 2×18 年 12 月 31 日确定履约进度时:

履约进度=3000÷4000=75%

合同收入=6300×75% - 2362.5=2362.5万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2362.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62.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500万元

      贷:合同履约成本 1 500万元

(3) 20l8 年 12 月 31 日结算合同价款1 100 万元(不含增值税额),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 1 000 万元:

借:应收账款 1 210万元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建筑服务税率为10%】

借:银行存款 1 000万元

      贷:应收账款 1 000万元


3、2019 年 6 月30 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 4100 万元,乙公司与甲公司结算了合同竣工价款 2 700 万元(不含增值税额),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3 300 万元,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1) 2×19 年 1 月 1 曰至 6 月 30 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1 100万元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 100万元

(2) 2019 年 6 月 30 日, 由于当日该工程已竣工决算,其履约进度为 100%。

合同收入=6300 - 2362.5 0 - 2362.5 0=1575万元

借:合同结算—— 收入结转 1 57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57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100万元

      贷:合同履约成本 1 100万元

(3) 2019 年 6 月 30 日结算合同价款 2 700 万元(不含增值税额),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 3 703万元:

借:应收账款 2 943 万元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 700 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3万元【2019年6月30日,建筑服务税率为9%】

借:银行存款 3 703万元

      贷:应收账款 3 703万元

3

2018 年 6 月 30 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 137.5 万元(2 500 - 2 362.5),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 137.5 万元,由于甲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 2018 年内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借方 1125(2 362.5 - 1100 - 137.5)万元,表明甲公司已经履行履约义务但尚未与客户结算的金额为 1 125 万元,由于该部分金额将在 2019 年内结算, 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2019 年 6 月 30 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0.00(1 125 + 1 575 - 2 700)。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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