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认缴制下投资方尚未出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自2014年3月1日起,我们国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在认缴制下,投资方尚未出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实务一直有不同的意见。近期,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对于这个问题,给出了具体的监管意见,值得学习借鉴。
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规定: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参考上述规定,如果投资合同(协议)或被投资章程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那么投资方应该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或者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联营企业在未实缴出资时已发生亏损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若股东之间没有关于分红的具体约定且公司章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则股东之间的分红应以实缴比例为基础。对于投资方未实缴出资前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如果根据合同条款具体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投资方需承担联营企业的亏损,即使其尚未实缴出资,投资方也应当在联营企业产生亏损的年度确认该义务,不应等到以后年度实缴出资之后再一次性确认。
参考上述规定,如果投资合同(协议)或被投资章程明确约定投资方需承担联营企业的亏损或享有分红收益权利,在联营企业产生亏损的当年,投资方应该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在联营企业产生盈利的当年,投资方应该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