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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购买预付卡,开票知识一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16
普通

企业购入预付卡或预付卡充值后作账时,因为实质只是取得的一个提货的凭证,实际交易并没有发生,所以购卡(充值)企业此时支出的款项在预付账款归集,待预付卡实际提货(消费)或者将卡片提货权(即支付金额对应的经济利益)无偿赠送他人时,才确认成本费用。相信大家都已经很熟悉了。今天要与您分享的是预付卡销售(充值)、消费各个环节怎么开票纳税。

一、售卡(充值)时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

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或者接受预付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此时,售卡方可以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卡方作为预付账款核算。

二、消费预付卡时点

消费预付卡的时点,要分别从持卡人和购卡人的角度理解。

首先分析购卡人。我们都知道持卡人以预付卡消费属于消费预付卡;同样,持卡人将预付卡消费的权利转给他人,对持卡人也属于消费预付卡,因为购买预付卡支付对应金额的经济利益转移了;此时,购卡人确认相关的成本、费用;

而对销售方,只有持卡人持卡消费,才会发生交易:提供服务(或商品),并取得卡片代表的经济利益。此时,销售方确认销售收入。售卡时已开过发票的,销售方实际销售业务发生时,不能向持卡方再开具发票;

三、结算售卡款时点

如果售卡方(支付机构)与销售方不是同一方的情况下,售卡方(支付机构)在持卡人实际持卡消费后,要将卡片销售时收取的货款转给销售方;此时,销售方收到售卡方(支付机构)转来的货款,应向售卡方(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支付机构)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预付卡或接受预付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四、结算售卡手续费

售卡方(支付机构)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当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五、常用预付卡开票梳理

1、ETC卡

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的ETC卡属于单用途预付卡。

用ETC卡充值缴费的,可以开具征税的电子普通发票和不征税的电子普通发票。

预充值时索取发票的,只能开具不征税的电子普通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

预充值时不索取发票、待实际消费后索取发票,或者消费后充值索取发票的,可以开具征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打印“通行费”字样,收票方可以发票上的税额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加油卡

售油单位销售的加油卡属于单用途预付卡。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物卡

常用购物卡,我们分以下两类分析:

1)到指定商场消费的购物卡。属于单用途的预付卡,企业在购入购物卡时,售卡方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待实际持卡人消费时,按销售货物确认收入,此时不再开具发票;收到独立售卡方结算的货款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2)某企业发行的到该公司指定经销点提取特定产品的购物卡。

这类购物卡实质是单纯提供权。

售卡方是实际销货方,售卡时不确认收入,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持卡人实际消费时,不再开具发票;

在售卡时不开具发票、待客户实际提货时开具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当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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