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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丨跨年度报销费用的财税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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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总有会员问:我公司员工2018年12月发生的成本费用,在2019年1月才来报账。2018年的票据在2019年还可以入账吗?所得税汇算还可以扣除吗?

我们举个例子

小保公司员工小王2018年12月20日到外地出差,2019年1月5日才回来报账。其中有开票时间在2018年12月的交通费、住宿费发票共计2万元。小保公司费用会计收到小王的报销单据后,按照日常报销业务,直接记入了管理费用-差旅费。税务会计在进行2018年所得税汇算时,就差旅费事项,是按2018年账载的金额申报扣除的。小保公司会计这么处理合规吗?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所以,2018年发生的费用,不可以在2019年所得税税前扣除。即小王在1月报销的2万元的差旅费不可以在小保公司2019年所得税税前扣除。

那么,2018年12月发生的费用,来不及报销,就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了吗?

当然不是。其实不管是在2019年、还是在2020年,小王拿来2018年12月发生的差旅费报账,不违背公司制度的情况下都可以报账,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只是在扣除时,要提供专项情况说明,并追补在2018年申报表中去填报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申报表怎么填列?

有些会计直接认为汇算时,填在A105050表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中调整。

我们看看该栏次的填报说明: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

可以看出该栏次是填报调整会计上计提,而税法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的的事项;

2018年12月没有收到发票的差旅费,合规的处理方式应当是在年度终了时,按预计发生的金额暂估入账。在汇算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而小保公司没有入账,属于会计处理不合规导致的事项。

所以,不应当在A105050表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中调整。而应当视同正确处理情况下确认的差旅费来填列差旅费。即应当填列在成本明细表或期间费用明细表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小王2019年报的2万元差旅费,小保公司不可以在2019年的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是应当在2018年所得税汇算时申报扣除。扣除时,这2万填列在期间费用明细表差旅费中,并提供专项情况说明,以说明税前扣除的差旅费与账载2018年账载差旅费金额的差异。

怎么样,关于跨年度报销费用的问题,小编说明白了吗?欢迎加入企业财税会员,一起探讨实务问题鸭!~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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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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