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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项税额抵扣期限,小编为您梳理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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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会员咨询:国内高铁火车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是否须在360天之内计算抵扣的时间限制?

高铁火车票自2019年4月1日起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的文件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该文件并没有规定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有时间限制。

因此,国内高铁火车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没有时间限制,即使从乘车之日起计算超过360天也是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

那么,截止目前为止,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哪些是有抵扣的期限限制?哪些是没有抵扣的期限限制呢?今天为大家梳理如下:

一 目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农产品收购发票;

5.农产品销售发票(即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6.支付境外服务费等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7.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8.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9.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10.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税〔2016〕36号附件1、财税〔2017〕9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 进项税额有抵扣期限限制的抵扣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通行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2.《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三 进项税额没有抵扣期限限制的抵扣凭证

◇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即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支付境外服务费等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税〔2016〕36号附件1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对上述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规定抵扣期限,因此您要注意了,上述6种凭证即使超过了360天也是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或根据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进项抵扣的。

四 企业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有抵扣期限限制不明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四条并未规定企业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时,有抵扣期限的限制,截止目前为止,也没有出台后续税收法规文件予以明确,个人观点认为:在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未出台相关文件对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抵扣期限进行明确之前,是没有抵扣期限限制的,如果自发票开具之日起超360天时,也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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