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4〕65号)第四条的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交通车船、校车、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前款所称公共交通车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运营资格;(二)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三)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本条第一款所称校车,按照国务院《校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从事公共运输的车辆、校车,暂免征收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