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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餐饮业的堂食与外卖 税率大不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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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政策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餐饮住宿业企业销售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销售服务,也就是外卖业务,税率6%。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物就属于销售货物,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更正: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物,也属于餐饮服务,应该按6%缴纳增值税。]

现在随着各种外卖App的兴起,外卖业务迅速发展,很多餐饮企业既有堂食也有外卖业务 ,如果设立专门的外卖窗口,则通过外卖窗口销售的食品适用17%的税率,那么店内消费食品和外卖食品能够区分开来。但是,大多数餐饮企业没有外卖柜台或窗口,消费者更多的是通过网络或者电话订购,甚至市上门购买打包带走,这样是不是属于销售货物呢?

有些餐饮公司专门做外卖业务,没有店面供消费者在店内消费,这些企业就是适用17%的税率。但是,多数餐饮企业本身就是为了在店内消费,并不是为了外卖制作,只是由于顾客选择了外带,才从形式上变成了外卖,如果说通过订餐平台或者电话订购外卖还有个送餐服务,那么顾客上门购买打包带走,餐饮企业为顾客提供的服务与堂食有什么区别呢?营改增2016年36号文件附件中有针对“兼营”项目的规定,若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服务的,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实际操作中,区分堂食与外卖还真是不容易啊!因此餐饮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对企业实际经营项目明确核算,避免带来税收风险。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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