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家生产危化品的公司,请问我公司厂区内取得消防、安监等部门认定的防火防爆用地能否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规定,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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