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活动税收优惠可“叠加”
来源: 南京日报
20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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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膜科技产业园是浦口区政府与南京工业大学共同打造的专业化科技产业园区。其中的江苏久吾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科技园中龙头民营企业,集聚了众多科研人才,拥有全国的膜材料研发技术。2014年该企业购买了280余万元的仪器设备,专门用于膜材料技术研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出台了加速折旧政策。财务人员向税务部门咨询:“企业已经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还能享受研发设备加速折旧优惠吗?”
浦口地税工作人员告诉该财务人员,根据新规,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那么,研发设备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是否能叠加享受呢?文件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如果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某公司的王经理说:“在税务人员的帮助下,我们企业及时办理了减免税备案,相当于延期缴纳税款40余万元。近年来,我们企业一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现在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叠加享受,对于企业增强研发能力又是一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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