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加计扣除能否叠加享受?
企业安置残疾人,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以100%加计扣除;企业的研发活动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也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那么,当残疾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时,这2项加计扣除政策能不能叠加享受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中详细规定了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加计扣除的条件及程序,并未对能否叠加做出限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中详细规定了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条件及程序,也并未对能否叠加做出限制。
再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那么,这2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该是可以同时享受的。
再看看一些地方税务局的回复,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2020年12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中:“第二十三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中有些是残疾人,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安置残疾人员工资100%加计扣除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中有些是残疾人,可以叠加享受安置残疾人员工资100%加计扣除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综上,雇佣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