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
(五)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因此,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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