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涉税异同
在实务中企业购入设备等资产时因资金紧张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入,或者企业经营中资金紧张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融资,那么这两种融资方式涉税有哪些异同呢?
一、 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增值税的异同
出租方
融资租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融资属于租赁服务项下的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动产融资租赁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不动产的融资租赁一般纳税人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的增值税征收率;
不动产融资租赁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售后融资租赁属于贷款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2.承租方
融资租赁:承租方支付租赁费取得融资租赁服务的增值税专业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支付售后融资租赁的租赁费其利息部分贷款服务的专票,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融资租赁合同和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是否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一条、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第二条、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1.出租方:
融资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融资性售后回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承租方:
融资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融资性售后回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