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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集团无偿借款税收优惠与税务风险解读请收好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2-26
普通

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该文件解决了企业集团为统筹安排资金在企业集团之间无偿拆借资金而产生的较重的增值税税负问题,大受企业关注和欢迎。在企业欢欣之余,企业需要关注以下税务风险

一、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集团的要求

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那么对企业集团如何界定呢?

国发〔2018〕28号规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2018年8月2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

1.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2.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3.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4.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资金无偿借贷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的企业集团,应是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或是未取得集团登记证,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且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的。

二、企业集团之间无偿借贷资金的企业所得税风险

企业集团之间无偿借贷资金是否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析:企业集团之间无偿借贷资金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规定的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的情况,因此,企业集团之间无偿借贷资金不属于视同销售。

那么,是否还存在其他企业所得税风险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集团之间无偿借款可能存在会被税务机关认为属于贷款服务而无利息,价格明显偏低而核定利息的税务风险。

|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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