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股权股票计税成本:加权平均和先进先出
1.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2.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的,员工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第四条第(三)项、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关于印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6〕149号)
20.递延纳税股权财产原值应该如何确定?
答:根据101号文件,非上市公司股票(权)期权的财产原值按照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按照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的原值为零,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财产原值即为技术成果的原值。若纳税人同时取得了多项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应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财产原值,并且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对于单独取得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或以技术成果入股,财产原值的确定并不困难。对于同时取得多项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主要应把握两点:一是需要按照加权平均法进行统筹计算;二是与其他方式出资取得的股权进行分别计算。
答: 如果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进行子女或者老人的信息填报,或者也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在这里提醒各位纳税人,填报子女教育或婴幼儿照护时,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填报赡养老人时,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
1. 个人转让其持有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三条、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2.个人转让限售股股票,股票计税成本适用先进先出原则。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
第十二条第(三)项 限售股优先征税原则(先进先出原则)。由于现行证券交易或结算系统中对限售股和流通股没有特殊标识,限售股解禁前中登公司有锁定,但一旦解禁,其限售股与同一股票的流通股在一个账户中难以识别,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处理。
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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