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哪些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01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 ):“六、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按照电子行程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进项税额;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行程单,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 ...
九、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行程单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行程单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的解读:“三、推广使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是否仍可用于报销入账、抵扣税款?
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购买方可通过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对应的增值税税额,并据此确定进项税额。
为保持平稳过渡,对于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开具且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旅客仍可使用该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报销入账,购买方仍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二)政策解析
1.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计算抵扣进项税;
2.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可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注:2024年12月1日起,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不再计算抵扣,而是认证抵扣啦!
3.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注:2024年11月1日起,取得铁路电子客票不再计算抵扣,而是认证抵扣啦!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02
桥、闸通行费
(一)政策依据
1.《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24号):“六、通行费电子票据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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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抵扣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三)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服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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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政策分析
依据上述政策,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已经开始全面认证抵扣。而能计算抵扣的仅桥、闸通行费: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03
农产品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财税2019年第39号 调整税率):“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2.《税务数字账户农产品发票勾选常见问题》(厦门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支持抵扣勾选的农产品凭证类型包括哪些?
答:税务数字账户支持抵扣勾选的农产品凭证类型目前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3%征收率的农产品专用发票、9%税率的农产品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其中,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及3%征收率的农产品专用发票为电票平台上线后新纳入抵扣勾选的农产品扣税凭证。
因此,如需在税务数字账户进行抵扣勾选,请确认开票日期在您纳入用票试点的次月哦!开具日期在此之前的仍沿用原有办法处理,即自行计算可抵扣税额后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6栏。”
(二)政策分析
纳入数电票试点次月后取得的农产品发票,可以通过认证勾选抵扣方式抵扣进项税,而开具日期在此之前的仍沿用原有办法处理,即自行计算可抵扣税额后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6栏。
04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改变用途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七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政策分析
实操中,建议取得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时,一定要取得专票,建议先勾选抵扣,然后再进项转出,而不是做不抵扣勾选处理。待改变用途时,再按计算公式将计算的抵扣金额,填写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 8b 栏“其他”。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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