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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偷税,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2-11-22
普通

实务中,有人往往将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与偷税混为一谈,认为编制虚假计税依据就是偷税。如果这样认为,就大错特错了。下面我们看一看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与偷税的区别。

01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等于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上述是偷税的定义。那么,什么是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呢?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8月17日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与偷税的区别回复如下:

问题内容:征收管理法63条将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定性为偷税,将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另行定性,请问二者区别在哪里?在实际工作中分别如何适用?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本条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是结果。即既有行为,又有结果的,是偷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规定,强调的是采取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手段,而没有规定行为的结果,即只有行为,没有结果,适用第六十四条。

这两条的区别就在于采取了相同的手段,但造成的结果不同。一个是造成了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另一个没有造成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根据有无少缴或不缴税款的事实来分别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

因此,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如没有造成少缴或不缴税款的,是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02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与偷税税务风险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最高限是五万元,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税务风险远低于偷税。


03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相关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税二稽罚〔2022〕33号”,该公司在无任何合法有效凭证,企业所得税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情况下,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根据收入测算 2018年度营业成本2006049.02元、根据收入测算 2019年度营业成本5955174.27元,并填列在申报表中,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22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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