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伴生金产品如何开具发票
来源: 福建国税
2014-11-26
普通
问:销售伴生金产品,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现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三、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的普通发票,其中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选择‘0’”
因此,销售免税伴生金产品,需要开具税率为零的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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