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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房屋的应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来源: 江苏地税 2014-10-15
普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对于融资租赁的房产其房产税应由承租人按上述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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