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总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去年才成立,当年未发生经济业务,仅有些开办费,及因注册资金产生利息收入,我们将部分资金存在银行存款户上,部分转入定期存款,请问在银行存款户及定期存款上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因此贵公司取得银行帐户及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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