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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扣除征求意见稿 划重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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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颁布后,专项附加费怎么扣除?具体怎么操作?”

已经被会员“逼问”了若干次,现在终于看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了。

专项附加费扣除的标准

房贷利息,每月定额扣除1000元。是指纳税人个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支出,非首套贷款利息不可以扣除;

租金支出,按城市不同定额扣除800-1200元/月;

子女教育费,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按每个子女定额扣除1.2万元/每年;

个人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规定期间内每年可按3600或4800元扣除;

赡养老人支出,赡养60岁以上父母的,按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额度;

大病医疗支出,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的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以上专项扣除费用以一个纳税年度的工资为限扣除,当年扣不完的,不可以结转次年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教育、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医疗保障等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相关的部门,及纳税人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要按照相应的数据格式和标准与税务机关共享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要协助税务机关核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哪些人需要年度汇算清缴

取得两处以上综合所得,或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其收入减除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后超过6万元的应办理汇算清缴。对于只取得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在日常预缴环节缴纳全部税款的,不需办理汇算清缴。

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10月20日发布,征求意见时间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4日。

征求意见网址: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所得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个税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有什么好建议的小伙伴们快行动起来吧。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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