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才真正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
近日,一篇题为“先开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文章在各个微信群、朋友圈内频繁传播,引起许多不明就里的朋友恐慌。
我们在此郑重辟谣:假的!假的!假的!
那么,什么情况才真正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呢?
我们先来看法律规定: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我们总结纳税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
①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④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也包括一般的普通发票;且无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还是伪造的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行为。
| 作者:张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