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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三个误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07-23
普通

日前,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增的可以享受减免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误区:

误区一:小型微利企业中的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引申: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1.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即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方法。

引申:查账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引申: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引申: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误区二: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有明确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限定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为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允许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误区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事前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2014年及以后年度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这里备案是“事后备案”。

一方面税务机关完全放权给企业,由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判断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从2014年开始,税务机关不断修改完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季度纳税申报表,申报表中设计了“所属行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相关指标,纳税人在填表的同时,税务机关就可以采集上述相关信息,从而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以通过软件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

引申:小型微利企业的办税流程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此外,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填写《A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在附报信息中“小型微利企业”栏勾选“是”或“否”;汇算清缴时,应真实准确填写《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中“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103资产总额(万元)”、“104从业人数”、“105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栏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在《B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第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减纳金额,即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15%的金额。

小型微利企业需注意附报信息的填报:

(一)月(季)度申报填报

1.“小型微利企业”:本栏次为必报项目,按照以下规则选择:

(1)“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

①以前年度成立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期申报表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的金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是”;反之,选择“否”。

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预计本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从事行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期申报表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的金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是”;反之,选择“否”。

②本年度成立企业

本年度新成立企业,预计本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从事行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期申报表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的金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是”。反之,选择“否”。

③以前年度成立企业在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照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情况判别。

(2)“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

由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时进行判断并告知企业,判断标准按照税收规定的条件执行。

2.“期末从业人数”为必报项目。

(二)年度申报填报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为必填栏次。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在本年度最后一次纳税申报时为必填栏次。

| 作者:张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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