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关注的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关于捐赠支出的原则性规定,后续也有相关的法规。这里主要对实务中需要关注的要点做简要介绍。
一、公益事业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捐赠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提示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提示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规定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提示3】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从上述可以看出,公益性机构有比较严格的限制,且很多时候当年公益性机构的确定都是在次年对外公布的,甚至在次年的汇算清缴后公布,但这样造成了当年捐赠时根本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公益性机构条件。对于汇算清缴后公布的情况,只能是先不扣除,以后确定了再进行补充申报,这样可以避免缴纳滞纳金。
三、合法凭证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无法提供上述票据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四、年度利润总额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提示】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执行的会计制度不一样,可能会计利润就不一样。
五、超过部分是否允许递延扣除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利好政策,当年超限额的,可以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 作者:陈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