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税务网校 > 纳税辅导 > 增值税

增值税实行汇总核算的分支机构可否自行领购发票开具

来源: 福建国税 2017-10-17
普通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规定:“第十四条 总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属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分支机构下属营业网点统一向所属分支机构领用发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可以只确定一家分支机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总分支机构内部之间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统一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单》。《内部调拨结算单》样式由总机构印制并报其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的,应在每月征收期结束前3个工作日完成抄报税工作。“

因此,增值税实行汇总核算的分支机构可以自行领购发票开具,分支机构下属营业网点统一向所属分支机构领用发票。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x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讲师梦

国家版权局认可的培训方案

发展第二职业,再赚一份收入

1870人已学立即申请
好课试听
关注公众微信号

扫码找组织

公众号

taxchinaacc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