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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的变化有哪些?

2017-08-08 09:29来源:青岛国税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

1.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的,其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本次规定未做政策调整;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率调整为11%;

3.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分为两种情形,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扣除率维持13%不变,用于其余产品的扣除率调整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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