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所以,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对印花税缴纳以后合同终止或变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二十四条的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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