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代金券或充值卡购入服务的财税分析
近日有财税会员咨询,公司购入麦当劳代金券,当顾客消费积分达到比例时,可以积分兑换,顾客以积分兑换代金券时,是否要视同销售?账怎么做?
还有会员说,公司在产品展示时,使用个人汽车三天,然后付给加油卡,怎么交税?怎么做账?
下面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预付卡的规定来进行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公布后,我们对预付卡作为业务招待或福利时,财税处理越来越统一:
购入预付卡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实际以预付卡赠送客户(用作福利)时,做账,
借:业务招待费(福利费)
贷:预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是否要视同销售
以麦当劳代金券兑换积分的,交付时是否要视同销售?
以加油卡支付汽车使用费的,交付时是否要视同销售?
企业购入预付卡或代金券时,售卡方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购卡企业支付预付卡或代金券时,售卡方或销售方仍然没有发生纳税行为。那么,在这个时点上,购卡企业也不能构成视同销售。
2、账务处理及入账依据
所以,企业在购入代金券或加油卡时,以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做账,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以代金券兑换积分时,做账,
借:销售费用
贷:预付账款
附件是购买代金券时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和客户积分兑换代金券的活动方案、内部报销审批单据;
那么,以加油卡支付汽车使用费时,是否也可以按购入加油卡的发票的复印件、内部支付审批单作为附件进行账务处理?
大家都知道,如果用银行存款支付汽车使用费,入账的附件是汽车使用协议、汽车使用费发票、银行付款单和内部付款审批单据,因为我们知道,个人将汽车提供给企业使用,属于增值税纳税业务,个人需要到税务局代开发票。而以加油卡支付汽车使用费,改变的只是付款方式,并没有改变业务性质,所以汽车使用协议仍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业务,个人仍应该开具发票。
所以,以加油卡支付产品展示中发生的汽车使用费,做账,
借:销售费用
货:预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附件是加油卡的发票的复印件、汽车使用协议、汽车使用费发票、银行付款单和内部付款审批单据。
以上代表个人观点,如有疑问,欢迎探讨。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