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取得的车补、车贴收入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天津)
因私车公用或其他原因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车补、车贴,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58号)文件中规定可在车补、车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一定的“公务费用”,但我市尚未全面实行公车改革,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2015年8月之前,我市所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均未进行公车改革,可减除的公务费用为零,发放的车补需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5年8月后,实行公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按我市规定标准发放的车补免征个人所得税。未列入公车改革的单位(如各类企业等),发放的车补仍需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待实行公车改革后再执行有关免税规定。
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