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在一家商场消费获得积分,再用该积分换购商品,此情况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个人在商场消费获得累计积分,用积分换取商品,企业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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