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收入类之视同销售收入
纳税调整是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关键也是复杂的一环,那为什么会有纳税调整这档子事情呢~让我们从头说起。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一般有直接法和间接法两种方法。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弥补亏损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沿用间接计算法,即在会计利润总额基础上,根据税收法规规定进行有效的调整。
所以,把握税会差异,正确进行纳税调整就显得特别重要啦~
小编从这期开始,就给大家逐项捋捋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那些事,今天是先来谈谈收入类之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调整~
主要的税会差异点
视同销售简言之就是会计核算未作销售收入处理,而税法却要求按照销售处理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在“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收入类调整项目”中明确,“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收入。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