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兼职科研人员,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啥优惠?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的亮点是允许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兼职兼薪,引发社会关注。该意见通过激励导向作用,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那么,企业聘用兼职的科研人员,在企业所得税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规定,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被财税〔2015〕119号文件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了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可以加计扣除,但不包括外聘研发人员,外聘研发人员的相关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因此,财税〔2015〕119号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与意见相呼应,企业聘用兼职的研发人员从事研发,支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该兼职的研发人员应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一)研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中之一是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相较于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被废止的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在研发费用的归集上规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由于兼职的科研人员不属于“任职或者受雇”,收取的也不是工资、薪金,劳务费不能归集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中。
因此,要适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新规定,企业聘用兼职的科研人员支付的劳务费用也应归集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中,扩大研发费用享税收优惠的范围。
(二)科研人员
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中之一是科研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例。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明确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人员包括外聘人员,更加优惠。
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与上述意见相呼应,企业聘用兼职的科研人员从事研发工作,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属于企业的科研人员,支付的劳务费用也属于研发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科研人员方面,首先,兼职的科研人员应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若低于183天,则不能计算在内;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总数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也要求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即分子(科研人员)、分母(职工总数)同时扩大,可能会对比例有所影响。
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之一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财税〔2015〕34号文件只要求“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未包括兼职人员,因此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减少从业人数,有利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