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从事化妆品生产业务是否按照“化妆品”税目计征消费税
来源: 浙江财税12366
2016-12-29
普通
【问题】
我公司为新办企业,主要从事化妆品生产业务,请问是否需要按照“化妆品”税目将公司旗下生产的全线护肤品计征消费税?
【答复】
如属于高档化妆品则需要计征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同时文件明确了,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因此,贵公司生产的符合上述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的产品需要按照15%计征消费税,属于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的产品则无需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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