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称的“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操作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根据第一条的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而中央空调不属于《暂行条例》规定的货物的范围,属于构筑物的范围,因此对中央空调的维保费,应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四)款第3项的规定,按照建筑服务,适用11%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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