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税务网校 > 纳税辅导 > 其他

纳税人跨(市)县提供建筑服务,城建税如何缴纳

来源: 北京国税 2016-12-08
普通

【问题】

纳税人跨(市)县提供建筑服务,同时适用不同的城建税税率,但是销项税和进项税实行混抵,比如有一部分收入适用7%的城建税,一部分收入适用1%的城建税,但是进项税混抵后,是否需要用收入占比来匹配应交税费?

【答复】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参照宁夏《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一)》8.纳税人跨(市)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城建税的税率按照其机构所在地确定还是按照服务发生地确定?

答:城建税税率按照增值税的缴纳地点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应按照增值税的缴纳地点确定。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x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讲师梦

国家版权局认可的培训方案

发展第二职业,再赚一份收入

1870人已学立即申请
好课试听
关注公众微信号

扫码找组织

公众号

taxchinaacc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